独立法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