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八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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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