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 (二)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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