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四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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