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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