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尚未作出; (二)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尚未进行协商或者经协商已经达成协议。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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