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五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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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