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条

经审查认为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一)请求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四)强制许可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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