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九条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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