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九条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