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五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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