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指明下列各项: (一)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需要给予强制许可; (二)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建议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 (四)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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