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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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