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