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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