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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