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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