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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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