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