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