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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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