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