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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