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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