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