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