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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