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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