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