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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