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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