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