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