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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