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