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业协会应当积极为家电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家电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行业统计和家电维修经营者信息备案工作,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