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