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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