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