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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