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