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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