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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