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