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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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