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