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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