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