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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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