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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