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