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