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