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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