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