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