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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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