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