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