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