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