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 (三)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四)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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