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中央储备糖的总量规模、品种结构、区域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结合绩效评估评价结果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确定收储、销售的原则、方式、数量和时机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收储、销售计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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