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糖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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