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储备运营机构及承储企业对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核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核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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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