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储备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中央储备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核查。在监督检查和核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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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