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七条

储备运营机构按照中央储备糖区域布局等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等相关标准,选择其直属企业储存,也可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储备运营机构要将直属企业和代储企业(统称承储企业)名单、具体储存库点和储存数量、质量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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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